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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4-004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发布日期:2024-02-18 04:45    点击次数:1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上市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2024年2月5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的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4-005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简要情况如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3、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

  4、回购股份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534,323,305股的2.5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818,182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6、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

  7、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超过5%,没有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前述人员若未来实施股份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风险提示

  1、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基于经营管理或发展需要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致使公司按照有关回购规则或监管指引不得实施回购,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投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使股价与公司价值匹配,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合理估值水平等因素,公司计划回购部分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2024年1月5日股票收盘价格为9.10元/股,2024年2月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7.03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跌幅累计达到20%,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

  3、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36,363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534,323,305股的2.55%;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818,182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1.2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拟回购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且不少于人民币7,5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之一,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按回购上限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且回购价格按照11.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约为13,636,363股,以公司总股本为534,323,305股为基础,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2.55%,则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若按回购下限金额人民币7,500万元,且回购价格按照11.00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约为6,818,182股,以公司总股本为534,323,305股为基础,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1.28%,则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56.6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9.91亿元、流动资产39.34亿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计算,本次回购资金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65%、5.01%、3.81%。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积极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制定了本次回购计划。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363.6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5%,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股份计划

  经自查,公司独立董事焦兴旺于2023年8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0,900股。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在本次回购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增减持股份计划。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的减持计划,若上述主体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根据相关回购规则或监管指引要求予以出售。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办理本次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方案,择机回购股份;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议案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2月6日,公司于指定披露平台《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024年2月7日,公司于指定披露平台《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三、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专用账户具体信息如下:

  持有人名称: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0899990268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回购决议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说明

  经自查,公司独立董事焦兴旺于2023年8月1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0,900股。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资金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六、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回购实施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公司将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如在本次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公司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4-006

  债券代码:127095 债券简称:广泰转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上市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00万元至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00元/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3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2,15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037%;最高成交价为6.4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5.8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2,944,825.6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委托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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